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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快看:“六五环境日” 湖北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例

发布时间:2023-06-05 23:46:20来源:极目新闻

“六五环境日” 湖北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例

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

通讯员 李伟 梁学东

6月5日,世界环境日,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,2018年至2022年,全省法院共受理环资类案件20025件。五年来,湖北已形成省高院环资庭指导、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、10个基层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N个环资审判团队审理环资案件的“1+5+10+N”环资审判专门化体系。


(资料图片)

“六五环境日”之际,湖北多地法院还发布了环资审判典型案例,包括农民架网护菜伤及国家保护鸟类、非法倾倒有毒工业废物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。

审判现场

农民架网护菜伤鸟,法院判决道歉赔偿

为防鸟啄菜,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街道某社区(村)村民刘某在自家菜地架网,致多只国家保护鸟类死亡。近日,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,判决被告刘某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,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。

案情显示,刘某在赤壁市赤马港街道的承包土地上种植了油菜和蔬菜,可每当这些农作物生长旺盛时,经常遭受附近的家禽和鸟类侵害。

为了减少损失,2020年12月初,刘某使用禁捕工具在菜地的三面架设一条长约70米、高约3米的“U”形网阵,阻隔了该区域鸟类的迁飞和觅食活动空间。10余天后,该网阵致使12只鸟类缠缚在网上死亡。经过司法鉴定,12只死亡的鸟类中,可以辨别种类的11只鸟类评估整体价值为101500元。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,刘某在禁猎区、禁猎期,采用禁止猎捕的方法捕获野生鸟类,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,要求刘某承担本案全部的损失。刘某辩称,其依法享有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造成12只鸟死亡属于过失行为,请求免于被追究赔偿责任。

法院审理后,判决被告刘某在咸宁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,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。考虑到老刘家庭经济困难,年老多病,该赔偿可通过从事野生动物保护、生态环境治理公益劳动的“公益劳务代偿”方式履行。目前,刘某已与社区达成以劳代偿协议,明确所提供的劳务形式、劳务价值计算标准来承担赔偿义务。该案审判长熊泽表示,“以劳代偿”符合刘某的劳动技能和实际能力,且对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具有实效,从法与情等角度考虑,此种变通方式具有可行性。

非法倾倒有毒工业废物70吨,4人获刑

近日,监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,四名非法倾倒有毒、有害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的被告人分别获刑。

王某与熊某等人出资成立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,从事废旧轮胎收购及加工业务。2021年,该公司用于储存废水、废渣的收纳池渐满,熊某遂联系某城市垃圾有限公司的彭某进行处理。得到王某许可后,在明知彭某所属公司未取得工业废水、废渣处理资质的情况下,熊某委托彭某以2000元每车的价格对其公司储存的油泥状废物进行处理。

彭某先后七次安排张某驾驶吸污车前往王某公司生产车间,抽取工业废水共计70余吨,并将所抽取废水非法运输至某光电产业园附近的井盖内进行倾倒。

案发后,经相关部门司法鉴定,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内的固废储液池和立式储罐、铁桶、进料罐中存放的是具有各类苯化物、氰化物浸出毒性特征和石油溶剂毒性物质含量特征的危险废物。

监利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,被告人彭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、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;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、有害物质;被告人熊某、王某明知彭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,仍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经查,倾倒的危险废物是废水、废渣混合物,并非油水完全分离,总共倾倒7车次,合计70吨。根据各被告人主动到案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、积极缴纳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等情节,可酌情从轻从宽处罚。

最终,监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、王某、熊某、张某犯污染环境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,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。追缴被告人彭某违法所得二万元上缴国库。

生态放流

违规电鱼十几条,被判放流8000条

近日,被告人牟某于长江“十年禁渔”期间,在清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利川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没收作案工具。被告人电鱼所获十余条,除被宣告缓刑外,还购买8000尾鱼苗放流电鱼河段。

2022年8月15日下午,被告牟某邀约牟某洪、段某(均另案处理)一起去电鱼。牟某三人驾车到达团堡镇大树林清江河拦河坝附近,携电鱼器、胶靴、头灯、钓具等工具到清江边钓鱼。

后牟某提出钓鱼太慢,便背上电鱼器,手持捕鱼竿下河电鱼,牟某洪用渔网网鱼,段某持鱼桶装鱼。至23时许,三人非法捕捞“参子鱼”“洋鱼”等十余条。三人返回停车处途中,公安民警将牟某、段某抓获,牟某洪则携渔获逃离现场。

另查明,案发后,牟某三人共计购买8000尾草鱼在利川市清江河城区段放流,进行水生生态补偿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牟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的规定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,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牟某有犯罪前科,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。

案发后,牟某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其认罪认罚,并签字具结,可以从宽处罚。牟某自愿购买鱼苗在清江水域放流,已进行水生生态补偿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牟某的犯罪工具,被依法予以没收。综合牟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。

签署协议

清江沿线法院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

清江是长江的重要一级支流,“清江画廊”更是享誉全国的一张生态名片。6月1日,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协调组织下,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、武汉海事法院共同签署《湖北省清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》,清江沿线的利川、恩施、建始、巴东、咸丰、宣恩、鹤峰、长阳、五峰、宜都10家基层法院负责人参加签约仪式。

协议指出,协作法院要加强信息共享,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案件线索,及时通报当地法院;对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管辖不明的,协商确定管辖;对认定事实、适用法律相关问题开展共同研讨,统一裁判标准。

加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,协作法院跨区域办案时,需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机关调取相关许可文件、调查报告、调查笔录、检验报告、检测报告、评估报告、监测数据及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证明等材料时,协作法院应予以协助。

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协作配合,加强跨区域协作,构建协作法院之间委托送达、委托取证、委托执行事项机制,形成工作合力,节约诉讼成本,提高审判执行效率。

提升生态修复的可操作性,探索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、相关单位共建修复性保护基地或签署相关保护协议,探索建立恢复性环境司法实践与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审判执行机制,对补种复绿、限期修复、劳务代偿、委托第三方或政府指定行政机关治理、增殖放流、建立修复基金、建设修复基地等做法进行拓展和完善。

此外,协议还提出,要形成清江司法保护的舆论氛围,强化清江文化保护与传承,为特色产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。

(图片均由相关法院提供)

(来源:极目新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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